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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网登录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Wednesday 15th of May 2024 12:58:03 AM 来源:米乐M6官网备用网站 作者: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区域协作、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共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确定承担铁路安全管理牵头协调职责的主管部门,加强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与铁路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接,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环境制度机制,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环境治理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及必要设备,将铁路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和铁路用地范围外环境污染治理。

  第八条鼓励在铁路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测、安全防护、风险预警、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共享机制,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铁路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铁路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铁路通道预研预控等专项规划,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

  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单位应当征求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估报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产生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与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等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确定施工作业方案,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十四条铁路与道路、轨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管线等设施交叉或者并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设置安全防护等设施和警示标志,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设置、管理、维护主体:

  (一)相关设施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设施管理部门或者设施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设置主体,建成后按照规定由设施管理部门或者设施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

  (三)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建成后按照规定移交相关设施管理部门或者设施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建设的下列立体交叉、并行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确定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前,铁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清除危害铁路安全的弃土、便道、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依法纳入地方国土空间规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铁路线路开通前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和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前款行为危害铁路安全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要求相关单位、个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情况紧急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或者设备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以及设备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既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已经重叠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联动机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协商安全保护措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以及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协调处理。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

  第二十三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堆放弃土、填埋湿地、钻探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钻探等,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铁路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防尘网、地膜、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或者广告牌(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做好日常管护和后续清理及回收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未做好日常管护和后续清理及回收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外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林木存在倒塌、倒伏风险,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林木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设施或者林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相关措施。

  危及铁路安全的林木,应当依法砍伐并按照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砍伐后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危及铁路安全的林木,依法予以砍伐,不再补偿。

  第二十六条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上跨铁路桥梁、公铁并行路段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

  铁路道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道口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的设置和维护,对事故多发的重点铁路道口采取减速、限行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措资金设置穿(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或者涵洞,并按照协议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所有权人、管理人不明的穿(跨)越铁路桥梁、渡槽、道路、管线、涵洞和公铁并行防护等设施设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指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丧失使用价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填堵。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桥梁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按照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安全的要求,对铁路桥梁下方铁路用地进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在铁路桥梁下进行保护性利用活动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不得危害铁路安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沿线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协调机制,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线路沿线巡查,发现有危害铁路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三十三条铁路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铁路车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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